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强制医疗机构建设、人才培养等所需的经费。强制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补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精神科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民政、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衔接的医疗费用一单制直接结算机制,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