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患者的早期发现、登记报告、看护管理、救治救助等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以及保障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协同随访、信息交换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