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机构为支撑、社会资本为补充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