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双向流动机制。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引进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学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企业挂职、兼职创新、在职或者离岗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成果转让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