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可以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

鼓励和引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