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石榴生产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石榴及其制品生产、研发、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古石榴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石榴树。

本条例所称后续资源,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石榴树以及峄城古石榴国家森林公园、薛城区沙沟镇古石榴群内地径超过20厘米的石榴树。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