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