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涉及燃气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相关情况。因施工损坏有关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所在地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