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区域内林业资源及其生态系统保护发展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