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省、市、县(区)林长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林长制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林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林长制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等,报同级林长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调研等工作;
(四)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信息公开、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部门协作;
(五)承担同级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并提供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及时将巡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跟踪落实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林长;
(六)督促落实林长会议部署的工作;
(七)组织建立林长制智慧信息管理系统,推动林长制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建立林业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八)完成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