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依法对监督检查对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