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置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