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电动车充电场所、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推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否则不得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