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前应当安排专人实施现场监护,清除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确认无火灾危险、爆炸危险后方可明火作业。明火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灾、爆炸隐患。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人员密集场所在生产、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确需进行作业的,应当对作业区与生产、营业区实行有效防火分隔,并落实相关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