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专项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调整。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