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土地、水域利用状况以及农产品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规模等情况,科学布设农产品产地监测点位。

对依法需要重点监测的农用地地块、黄海和渤海海域、淡水渔业水域,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增加监测点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