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粮食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生产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储、产销合作、应急调控与加工、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与保护等监督管理以及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科学技术、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应急供应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