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收购储存中被污染粮食处置情况的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政府储备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政策性补贴、储备粮贷款和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