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政府粮食收储任务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仓储管理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等负责。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政府储备粮出入库应当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储存期间定期进行质量、品质监测,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和等级。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