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供给明显紧张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调用政府储备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