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
(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经营、加工者应当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经营、加工。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