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茶树种植企业、茶叶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茶树鲜叶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茶叶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建立茶叶加工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种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茶叶加工生产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禁止伪造、变造茶叶加工生产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