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地;
(二)擅自砍伐或者损毁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内的林木;
(三)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毁坏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基础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非生产用机动车进入茶树生态种植保护区;
(六)开展餐饮、烧烤、露营等损害茶树生态种植环境的旅游活动;
(七)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茶树生态种植和破坏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