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申办报告或者学校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可以以资金、实物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其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等。

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