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填堵、覆盖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