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