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容器;

(三)损坏或者侵占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工程建筑物以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垦种、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

(七)其他侵占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