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