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充材料、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转交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部门申请处理。
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请求明显不合理,或者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处理完毕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