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外,对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