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等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以及法律知识等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