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以及灾害或者疫情监测、调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记录、凭证等,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依法查封涉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违法行为的场所、设施;
(六)依法扣押涉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以及相关物品;
(七)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扑灭等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涉及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执法业务难度较大的工作,应当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检疫防治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