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省检疫防治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风险分析,并向省检疫防治机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省检疫防治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从境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满,经检疫合格的,方可分散种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