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委托方式辅助实现档案工作基本任务的,应当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场所、设施、设备;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四)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