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陶瓷原材料资源的勘查和保护,并实行严格的开采利用制度,通过采取总量控制、严格审批、限量开采、明确适用范围、提高利用效率等措施,实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相关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陶瓷原材料资源的种类和储量,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要求,组织制定陶瓷原材料资源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开采利用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陶瓷原材料资源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和标高内开采矿产资源,建立健全矿产资源保护、开采规章制度,不得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

Local Regulations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