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通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等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