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严格按照规定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行病虫害绿色防控,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加强管理。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场)等的规划、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畜禽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