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