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