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和肉品品质检验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三)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