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符合排放标准的可以排入河湖。

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用水、车辆冲洗、水源热泵以及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

用于生产经营的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再生水用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

禁止将再生水用于生活饮用、食品生产、水产养殖、游泳洗浴等影响人身健康的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