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拆卸、移动和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