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如实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被监测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