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者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