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科学确定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核定沮漳河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
具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安装监测监控设施,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