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