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充分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与职务成果的完成人以及与对职务成果的完成、转化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就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运用和收益等进行约定。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方式实施产权激励。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