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所列知识产权的范围、归属、转让、使用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