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所列知识产权的范围、归属、转让、使用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