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标志培育和保护机制,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理标志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指导相关组织、企业完善技术标准、检验检测和质量体系,引导和支持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地范围、种质种源、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标志使用等日常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