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未建设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或者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未达到消防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其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或者改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完善充电设施。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设的,可以依法统一划定一个或者多个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及充电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因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或者电源安全条件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设施投资建设,推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